李立三(1899年11月18日-1967年6月22日),原名李隆郅,湖南醴陵人,是中国共产党一位领导人,中国政治家,中国工人运动领袖。
李立三于1919年赴法国勤工俭学,1921年回到中国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分别在武汉、上海和广州进行工会活动。其中1922年安源大罢工中任罢工总指挥。1925年五卅运动中李再次任罢工总指挥。从1927年起任中共中央常委,1930年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在他出任中央主要领导期间,推行较为激进的“立三路线”。《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说他在1930年6月至9月犯了左倾路线错误,1931年被派到苏联学习,曾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兼中华全国总工会驻赤色职工国际代表、共产国际工人出版社中文部主任、《救国时报》主编。1945年当选为第七届中共中央委员。1946年回国,历任军调部东北三人小组成员、中共中央东北局委员、敌工部长、城工部长等职。1948年任中共中央东北局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务委员、劳动部部长。1955年后,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中央工业交通工作部副部长。1960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是中共第四至八届中央委员,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三、四届全国政协常委。
“文化大革命”中因受刘少奇的牵涉受迫害,于1967年6月22日服安眠药自杀。1980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宣布对他进行平反。
夫人李莎
(俄语:Елизавета Павловна Кишкина),俄罗斯人。
李立三曾主张工会保护工人权利、工会独立,被毛泽东批判
经历了千难万险,从安源走出的革命者终于登上了天安门城楼。开国大典仪式上,刘少奇、李立三分立毛泽东左右。此时,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李立三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刘少奇以中央副主席的身份分管全总工作。但28年前的情景不再——共产党执政后,工会既要维护工人权益又要动员工人奉献,这双重使命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李立三认为,国营企业内部仍然存在公私矛盾,但这种矛盾的性质属人民内部矛盾,可以而且应当用公私兼顾的方法加以解决,他“在全国范围内提出‘工会代表工人,政府代表国家’的说法”,强调工会要保护工人阶级“私”的利益。
1951年10月,毛泽东尖锐地指出全总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和方向性错误。随后,李的职务被解除,以山西省委书记赖若愚代之。
1951年12月13~22日,李富春代表中央主持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集中批判李立三的错误。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大上,李立三的劳动部长一职也被免去。
被批判的不止是李立三。新政权建立之初,党的领导人在工会工作方针问题上逐步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1950年7月19日,中南局副书记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备成立扩大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工会与行政在基本立场一致的前提下,因为彼此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所以“具体立场又有所不同
”。8月4日,邓的报告由刘少奇加了赞同性的“批语”下发,李立三要求《工人日报》当天登载,并说:“群众为什么还要工会?工人认为工会能维护他们的利益。”东北局书记高岗不同意邓的观点,主持写作了《论国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的一致性》,认为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公私兼顾的政策不适用于国营企业。文章上报中央后,刘少奇批示“暂不发表”。李立三受批判后,刘少奇也于1954年2月的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检讨。
1951年揭批李立三工会路线错误的运动,对毛、刘、李三个老战友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毛泽东来说,发起这场斗争既是当时党内政治形势的反映,也与其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尽快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理念密切相关。共产党既成为执政党,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随之提高,其经济生活水平也高于作为革命主力军的农民。站在党的立场,毛高度警觉“工人至上”、工会独立的倾向,绝不允许工会凌驾于党和政府之上。
李立三“自杀”之谜
1967年6月22日,一群造反派按原计划继续审讯李立三,同时通知他参加下午还将举行的批斗会。李立三用近乎哀求的语气说,他身体不好,上午需要休息,下午的批斗会实在不能参加。造反派做了让步,允许他上午休息,但下午的批斗会必须参加!
当天下午3点,批斗会现场早已挤满了人,但就是不见主要批斗对象李立三的身影。最后,主持人宣布批斗会因故改期。
7月4日下午,造反派不得不在华北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宣布:李立三畏罪服毒自杀,自绝于党!同时留下遗书一封。
李立三死后,造反组织的权威人士放出风来说:6月21日李立三与李莎在汽车上分手时,他的“特务上级”李莎向李立三发出要他自杀的指令,意图灭口。安眠药是李莎交给李立三的。
华北局机关干部对李立三之死,议论纷纷。纷纷要求查清其真正的死因,然而,种种解释都让人疑窦丛生,其中最关键的疑点,就是李立三服毒自杀的“毒品”,也就是大剂量的安眠药,究竟从何而来?
由于真正的知情人为数极其有限,所以始终没有得出合情合理的结论,而那“权威人士”的说法,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因为:
其一,据1967年6月22日下午,华北局某造反组织向中央写的“关于李立三突然死亡情况报告”中称:“6月21日下午,XX总部即召开斗争会,把李(立三)和李的老婆一起斗了三个小时。斗完后,将李和其老婆交给我联络站,我们将李夫妇同车送回住处,李在车上向其老婆要求给他捎几副药品(硫磺蛋白、降压灵、索密痛)和烟嘴,两人并作了如下对话……”
而据6月21日当时押解李立三夫妇的常某(批斗李立三联络站的北京地质学院学生)6月22日的交代称:
昨天李(立三)与李莎在车上对话:
莎:你什么时间来的?李(立三):十点来的。
莎:(在)哪里吃饭?李:在机关吃的。
莎:走了。李:再见。
这是押解人常某写的李立三夫妇在车上的谈话内容。根本没有向李莎要“几副药品”的内容,更没有要安眠药的内容。
其二,6月21日下午,常某押送李立三夫妇上了同一辆汽车,原以为是送他们回家。谁知车行到文津街人民医院附属医院附近突然停下,常某命令李莎下车转到另一辆车去时,李莎当时根本不可能有要把他们分开的思想准备。也就是说,她怎么有机会在这时向李立三下达“让其自杀的指令”呢?在这种情况下,李莎怎么会有可能当着常某的面把安眠药交给李立三呢?
其三,据说,1970年华北局机关干部在追查李立三的死因时(这时,作为秘书的我已去甘肃省农村落户,没有机会参加这次追查活动),原造反组织的“权威人士”又说,“李立三自杀时服用的安眠药是他自己早有思想准备,早就带在自己身上的。”这种说法同样毫无根据。
李立三服用安眠药有几十年的历史,这点我们当秘书的最了解。晚上没有安眠药,他不能入睡。华北局机关“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斗争的矛头首先是对着李立三的。李立三一直处于激烈的思想斗争之中。当时,出于安全考虑,为防不测,我曾经给李立三的服务员胡玉珍明确提出要求:必须加强对安眠药的保管,每晚只给李立三两粒(这是李立三习惯的服用量),不能多给。可李立三向我吼着,“这简直是笑话,几十年风风火火我都过来了,难道还经不起这次考验?自杀是叛党行为,这点我明白,难道我能走上叛党的道路吗?简直是笑话。”表现得很激动。但无论李立三怎么发火,我始终是笑着对他说:“立三同志,请您原谅,这是我的职责,完全是好意,为了您好。”谈话只得不欢而散,他对我没有办法。事后我对胡玉珍更加明确地要求:把安眠药保管好,控制好。这说明,服务员每天给他送两粒安眠药,他每天必须吃掉,不可能不吃或少吃积攒起来。也就是说李立三根本没有自带大量安眠药在身上的可能。
退一步讲,如果李立三的确“存”有安眠药,他也不可能一直带在自己身上,因为他压根并不知道6月19日那天造反派把他从家里带走后,就不让他回家,会把他关押起来,这是突然行动。
再退一步讲,即便李立三在身上带有大量安眠药,看管人员也不可能不发现。因为,6月20日北京的天气已很炎热,李立三只穿一件单衣单裤,是无处可藏的,他的衣袋里总少不了香烟和火柴,况且,看管人员又曾是天津市公安局的副处长(行政15级干部)王XX,他完全有这方面的“专业”常识,怎么可能不对如他们所说李立三这样的“苏修特务”有可能“自杀”而预先设防呢?
直到1983年,河北省委机关在整党中,又对涉及李立三自杀问题(因一些当事人在河北省直机关)进行过一番追查,同样毫无结果,不能自圆其说。
1980年3月,中央决定给李立三召开追悼大会前,中央组织部让李立三的家属子女看了李立三死亡时的医院“验尸报告”,上面记载:身高1.63米(与实际的1.78米相差了15公分),体重56公斤。这显然也不符合实际,成了又一个谜……
所以,李立三之“自杀”,始终是一个悬案,成为“文革”乱世的一道不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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