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潘汉年被定为反革命,1982年才得到平反。这桩冤案长达27载4个月零20天。一个在党和政府内担任许多要职的高级干部为什么突然被捕了呢?而被捕后当时很多人并不知情,他到底是怎样被捕的?被捕后又被关在哪里?他的“罪证”是什么?这个案子涉及到多少人?他的妻子董慧的命运和他本人的结局又是怎样的呢?
会议期间神秘“失踪”
1955年3月15日晚,潘汉年乘上北去的列车,参加将于3月21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上海市委代表还有陈毅、柯庆施、陈丕显、许建国、夏衍。陈毅为上海代表团团长。代表团成员下榻于北京饭店。
党的这次代表会议所拟定的主要议程有一项是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在讨论会上,一些代表先后表态,并对自己与高、饶之间的关系作了自我检讨,同时交代了自己的一些问题。对此,毛泽东在讲话中表示了充分肯定,并号召凡是和高、饶问题有某些牵连的或历史上有问题而没有交代的高级干部,都应当主动地把问题向中央讲清楚。毛泽东强调,会上还没有来得及讲的,或是不想在会上讲的,会后还可以再写成材料,中央一律采取欢迎的态度。
这引起了潘汉年深深的思考。会议印发的关于饶漱石、杨帆在上海“重用、包庇和掩护一批反革命分子”的材料以及胡均鹤于1954年9月间被逮捕,杨帆也于同年12月31日被送往北京隔离审查等事实,使潘汉年意识到了饶漱石、杨帆的问题已经和他联系上了。因为他是上海市公安、政法的实际领导人,是杨帆的顶头上司,胡均鹤等人的处理意见,虽然最后由饶漱石拍板,但潘汉年不点头,胡均鹤也不能得到“重用”。更何况,他自己还有一块难于启齿的心病,那就是1943年在李士群、胡均鹤挟持下在南京会见汪精卫一事,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向中央说清楚。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潘汉年深深感到应该主动向中央讲清楚自己的问题,检讨自己的过失。4月1日,潘汉年找到陈毅,详细讲述了自己12年前在李士群、胡均鹤挟持下去见汪精卫的经过,检讨了自己长时期没有向组织上汇报的原因。同时将自己写的有关报告交给陈毅,请他转告中央。
第二天,即4月2日,陈毅亲自赴中南海直接向毛泽东报告了此事,并将潘汉年的那份材料交给了毛泽东。毛泽东批示:此人从此不能信用。随后即作出了立即逮捕审查潘汉年的决定,由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亲自组织人员执行。
就在罗瑞卿向高院提出请求逮捕潘汉年的报告获准的同一天,4月3日,著名剧作家吴祖光和夫人新凤霞来看望潘汉年和夏衍,并一起吃饭。饭后,潘汉年回到了房间。晚上8时许,潘汉年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说楼下有人找他,请他马上下楼一趟。由于毫无思想准备,潘汉年穿着拖鞋匆匆下了楼。找他的人正是公安部部长罗瑞卿。
当潘汉年来到客厅后,罗瑞卿立即向他宣布了对他逮捕审查的决定,然后由几名便衣干警“陪着”,走出了北京饭店大门,乘上了等候在那里的一辆小车。转眼间,小车便消失在夜幕之中。
由于此事的高度秘密,潘汉年周围的人都被蒙在了鼓里。最焦虑的是潘汉年的警卫员相其珍。他马上到陈丕显、夏衍那里去打听,大家都说没有见到过他。
被捕消息对外保密
正当相其珍、夏衍等四处打听潘汉年去向时,上海市委第二书记陈丕显赶来对他们说:“你们不要着急,潘汉年有要事离开北京了,来不及找你们。他到什么地方去了,我也不清楚。”为了防止张扬,中共中央副秘书长谭震林将潘汉年已经被捕的消息直接通知夏衍,并嘱他一定要严守秘密。
潘汉年被捕之时,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4月5日,陈毅在人大上海代表团开会时宣布,潘汉年被捕了。他对代表们说:潘汉年从事革命工作多年,在上海的人大代表中就有很多和他相识或时有来往的,请不要担心。因为潘汉年是由内奸问题被捕的,这事发生在1943年。在这以前他做过许多工作,都是党中央交给的任务,并没有叛党的嫌疑。显然,陈毅的话是留有余地的,他对潘的所谓“内奸”问题表示了怀疑,也希望与潘汉年有来往的各代表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
潘汉年被捕的消息,除上述的小范围内知道外,对外一律严加保密。上海代表团定了一个统一口径:有人问起潘汉年,就说他出国去了。相其珍则被“隔离”起来,直到7月17日中央广播电台公开发布潘汉年被捕的消息后,相其珍才被放回上海。
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潘汉年被捕的那天,1955年4月3日,押送他的小车将他带到了公安部直属的功德林监狱。潘汉年在这一直呆到1960年3月,度过了将近五年。1960年3月,隶属于公安部的另一座监狱——秦城监狱刚刚落成,潘汉年就被移送到那里。
1963年2月,在秦城过了两个秋冬后,潘汉年终于等来了一个结案的判决通告。事情的经过大抵是这样的:1962年,在国内各方面政策有所调整的政治氛围中,毛泽东在1月30日七千人大会上所作的那篇著名的“宽松性讲话”中,再一次公开提到了潘汉年。他说:“有个潘汉年,此人当过上海市副市长,过去秘密投降了国民党,是一个CC派人物,现在关在班房里头,但我们没有杀他。像潘汉年这样的人,只要杀一个,杀戒一开,类似的人都得杀。”
根据这些精神,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判处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久,根据宽大处理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下达了《执行书》、《刑事裁定书》,宣布了潘汉年的刑期及开释的具体时间;鉴于潘汉年在押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之表现,而且服刑期已超过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宣布将潘汉年予以假释,交公安机关管制。摘编自《百年潮》(为提高博客整体可读性,本博所有内容均经过博主福宁客精心编辑,感谢并希望个别习惯直接摘抄的博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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